内容创作者们注意了!得用好这部法
今天,新兴传媒产业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内容客体不断涌现,这都给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一步到位,在有关立法与修法的过程中,无疑既要关注旧条款与新时代的落差,迎合社会发展并加以完善;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撑。
文|丁励
责任编辑|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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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消息近日持续刷屏。
在对旧版的诸多修订中,最引发关注的焦点有二:一是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对视听作品的界定,以及对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则有新变化;二是在赔偿力度方面,新著作权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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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并不罕见。新著作权法自去年11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至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数次成为舆论焦点。
通过下面的一组数据,不难透视其中可能的一项原因:内容创作领域所涉及的市场规模已超过万亿级别。
6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十三五”期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体量增长超过一倍,年复合增长率近25%。
曾经,我们主要依赖于电视传媒获取视听内容,电影、电视剧以及综艺这三大类几乎可以涵盖绝大部分的影视内容。而今天,新兴传媒产业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内容客体不断涌现,这都给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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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产业、新的媒体平台、新的媒介形态,让著作权纠纷呈现出新的特征。
12426版权监测中心近日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万条“二次创作”侵权短视频。
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这个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法院自2018年成立以来,所审理的涉内容平台的纠纷共49679件,其中涉数字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占比达94.2%。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此前就对媒体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反映出,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对传统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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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在对作品的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将此前“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变更为“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再强调“可复制性”,更强调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的核心要件,解决了科技创新引发的是否符合复制定义的担忧。另外,将“电影及类电作品的作品类型”统一修订为“视听作品”,不仅更好地揭示出该类型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的差别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难以归类或存争议的作品更好地进行保护。
在赔偿力度方面,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之后,新著作权法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知识产权专门法在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上形成统一规则。据此,法定赔偿额上限也由50万元提高了10倍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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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紧跟行业发展与社会变化,有针对性地增补、修订了一系列条款,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充足的保障。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一步到位,在有关立法与修法的过程中,无疑既要关注旧条款与新时代的落差,迎合社会发展并加以完善;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撑。这是时代的刚需,社会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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